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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晋江市重点税源奖励扶持意见

2009-7-7    来源:    作者:晋江市深沪商会  浏览次数:316

晋江市重点税源奖励扶持意见

2009年6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主动服务、持续运作,应对复杂严峻经济形式,优化税收服务环境,制定重点税源奖励扶持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制定奖励扶持办法,优化税收服务,营造宽松有序的税收环境,增强区域竞争力,重点推进第三产业发展,避免重点税源流失和吸引税源回流,建立稳固健康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努力完成年度预算收入目标任务。

二、主要内容

(一)纳税5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奖励扶持办法

年度纳税超500万元且税收增长的企业(集团),2009年、2010年分别参照当年比上年新增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即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的35%)予以奖励,用于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技术研发。

(二)商贸流通企业奖励扶持办法

(1)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长的商贸企业(不包括餐饮、住宿业和各专卖专营企业,下同),享受前款企业所得税奖励扶持办法。

(2)年度纳税超100万元的商贸企业,在执行《关于加快发展商贸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取消原20%增幅限定条件享受优惠奖励,即参照其年度新增纳税部分地方既得部分30%的额度给予奖励;年度纳税超200万元且税收增长的商贸企业,参照其年度新增纳税地方既得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

(三)专业市场优惠扶持办法

磁灶天工陶瓷城、罗山汽车市场和食品市场、龙湖服装原辅材料市场、安海钢材市场、深沪湾水产品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经申请批准后,原则上参照陈埭鞋都、东石伞城、英林纺织服装原辅材料市场,享受如下税费优惠办法。

(1)增值税: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且账证基本健全的经营户必须予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经营户正常销售业务按实开票,应简化管理程序,不以人为限制。对一般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给予全额抵扣。

(2)企业所得税:对账证基本健全的商贸企业,一律实行所得税按实计征。对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搬运杂费等其它零星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按规定足额扣除,不设定最低利润率限定。

(3)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按实际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未进行实际分红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按实开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实计征,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按销售额1%征收。

(4)房产税及相关税收:经营户租用店铺按实际支付月租为基数计征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种,对未达起征点的税种免予征收。

(5)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最低标准4-6元/平方米计征。

(6)提防维护费:免予征收。

(7)社会保险费:由经营户按实际人数自行申报缴纳。

(8)免收经营户登记注册费。

(9)副食品调节基金:免予征收。

(四)营造良好税收服务环境

(1)扩大一般纳税人覆盖面。优化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一律给予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审批期限缩短为21个工作日。

(2)推行按实计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按实计征。

(3)优化纳税服务水平。增强纳税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手段和方式,实行“约谈在先”制度,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降低税收成本。开通上市后备企业服务绿色通道,为重点规模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三、附则

(1)本意见与市政府出台的经济发展鼓励扶持系列政策中涉及产业核心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入驻装备制造业基地企业、规模以下成长型企业、外商投资高新企业和规模企业、整体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等纳税贡献相关奖励条款不重复奖励,同时具备享受条件的,取最高奖项奖励。

(2)奖励对象企业属同一企业集团的按集团(包括母公司、子公司,控股、附属及紧密型关联企业)纳税总额计算兑现奖励扶持办法。企业纳税统计口径不含稽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退税款、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非税收入。

(3)奖励扶持对象不包括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或临时性、一次性缴纳税收的机构。

(4)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在落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中被评为D级、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奖励扶持办法。

(5)本意见有效期两年,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止。

(6)本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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